(1995年12月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典型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4年12月2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典型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24年12月28日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治規則》的決意
(2024年12月28日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決議定:
一、批準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治規則》。
二、刪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治規則》第九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治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改動為:自治機關依據本場所經濟發展的特點,遵循國家產業政策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安排,在不毀壞資本、不污染環境、不低程度重復建設的條件下,自主規劃和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控制建設項目資金,合乎邏輯調換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自主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增強經濟發展活力,促進農業、工業和服務業平穩快速發展。
四、《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治規則》依據本決意作相應改動,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治規則》已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典型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6日修訂通過,并經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8日批準,現將修訂后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自治規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