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樂洗碼_內蒙滅門案槍下留人內幕律師提供偽證干擾司法

  7月19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從本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的死罪案件都將進行二審公然開庭審理,這不僅拷問法官的根本素質,同樣會拷問律師的職業操守。本年3月31日午時,釀造內蒙古“6·16”滅門搶奪慘案的3名兇手,跟著法警射出的正義槍彈解散了他們罪惡的人生。這槍聲,本該在一年前響起,可是,由于罪犯的辯解律師提供偽證、攙和司法,對3名殺人惡魔的死罪令在執行前十幾小時被叫停。3名罪犯因此多活了一年。

被害的一家6口人的棺木停放在院中

驚天大案:全家六口人慘遭滅門搶奪

  2024年6月16日晚上,內蒙古自治區鄂倫春自治旗諾敏鎮臥羅迪村村長黃書忠一家6口在家中慘遭殺害,遇害者包含有黃書忠配偶、黃的三個兒子和幼女。劫匪在將6人殺害后,搶奪了6萬余元逃離現場。

  接到報案,內蒙古警方調集了自治區警界所有的刑偵專家和數百警力,對案發前曾在臥羅迪村一帶棲身過、打過工的可疑人員展開了拉式排查。途經一年多的不懈努力,終于在2024年9月將嫌疑人——黑龍江省克山縣人王久海、劉鳳春、田永先后抓獲。

  3被告人歸案后,供述了整個作案過程及很多細節,后經警方核實,都被一一印證。一切證據都證實王久海、劉鳳春、田永便是“6·16”慘案的制造者。

  證據確鑿。2024年,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定王久海、劉鳳春、田永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致多人逝去,手段冷酷,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均系共同犯法的主犯,應予重辦,依法對3名被告人判處死罪。

罪犯王久海
罪犯劉鳳春


死罪令一波三折 殺人惡魔終伏法

  然而,判決遠非如此簡樸。早在一審法院公然審理時,3名被告人即以“在家種地、在家幫鄰居蓋房……沒有作案時間”為由,當庭翻供。一審法院判處王久海、劉鳳百家樂教學網站春、田永死罪后,黑龍江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律師受劉鳳春、田永支屬的委托,繼續擔任二審辯解人。他們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等人民法院遞交了辯解詞。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們途經對證據全面縝密的解析、多次(擴大)合議、多次上審委會審定,以為一審訊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切、充分,定性精確,量刑適當,審訊程序正當。因此,駁回了3名被告人的上訴,保持原判。

  自治區高院依法下達了對王久海、劉鳳春、田永執行死罪的號召。接到死罪令后,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定于2024年4月22日上午對3名劫匪執行槍決。可是,3名劫匪的辯解律師,以違法獲取的假供詞攙和司法。他們連續不斷四處遞交“材料”,誣告內蒙古兩級法院枉法裁判、制造冤案。


辦案人員查訪取證

  2024年4月21日晚上,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慎重起見,告急叫停了定于22日上午執行的死罪,指定二審法院對律師提供的“證據”進行核查。

  為了澄清3名被告人“無作案時間”的迷霧,自治區高等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親身引領合議庭法官趕赴呼倫貝爾市,用了一天的時間提審王久海、劉鳳春和田永。

  “當辦案法官提審3名被告的時候,我就坐在一個不顯眼的位置觀測嫌犯的臉色、神態。”這位庭長介紹說:“我極度奇怪,面臨復核案件的法官,面臨被認定殺死一家6口人而被一審法院判處了死罪這一事實,他們都極度鎮定,沒有一個表現反常、嚎哭喊怨的。”

  法官們途經近1年的艱辛取證、復核,從3名被告人的多次有罪供述、現場勘查筆錄、動態行蹤鑒定等26個關鍵鐵證解析判定、辨法析理,確定王久海、劉鳳春、田百家樂抽水永便是殺害黃家6口的兇手。

  本年3月31日上午,自治區高等人民法院覆原對王久海等三匪的死罪執行令。上午10時,正義的槍聲響起——3名劫匪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被執行槍決。

律師追求法律公平還是個人功利

  案件終于畫上了句號。然而,留給我們的思索卻是許多的。律師,應該怎樣行使辯解人的盡力?是追求法律公平還是追求個人功利?

  據了解,在此案中,被告人的律師取證過程實際上是讓3名被告人的支屬找證人,并在被告人家中取證,許多證言途經被告人的支屬誘導和線上 百家樂 作弊提示。這些證言不僅內容不實、來歷違法,且與預審階段證據矛盾。

  據二審法院合議庭法官介紹,從2024年10月5日至律師參與前,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查察機關提審,3名被告人對搶奪犯法都有詳盡的供述,王久海還主動寫了一份作案途經。在一審開庭前,才出現“沒有作案時間”之說。此前,無論是有罪供述、還是無罪辯護,從未提及幫人蓋房、鏟地之說,是律師居心在作案時間上做文章。

  24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刑事辯解委員會的部門委員,針對這起案子和律師隊伍建設談了一些極度有啟示性的看法。他們以為,律師在維護當事人權利時,百家樂閒家策略應該追求法律的公平,而不是個人的功利。辯解要為勸善揚善、蔓延正義服務。而“6·16”滅門劫案的辯解律師,行使辯解人權利時不僅違背了律師的職業道德,還有嘩眾取寵和追求經濟長處之嫌。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辯解委員會委員、內蒙古律師協會監事會主席王明志說,為“6·16”案件3名被告人辯解的律師,從職業操守看,至少犯了三個低級過錯:一是缺乏全面審查案卷的觀點,這個案件除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包含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在內的其他證據已經充分而確鑿,因此,律師不具備取證的條件。二是“公證”證人證言沒有法律根據,你去“公證”便是居心把公證機關拉進來為虛假證據服務。三是律師違背取證原則,找“敏感證人”取證,如被告人支屬找來的證人、被告人的支屬作證等。

  內蒙古律師協會刑事辯解委員會副主任謝飛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從本年7月1日起,上報最高法院核準的死罪二審案件要開庭審理,這既給刑事辯解律師提供了更大的舞臺,也對律師提出了更高的從業要求。所以,律協要加強律師的政治素質教育,還要創建約束機制,職業道德不能只靠自律。

  王明志以為,有些好的制度不可拋棄。比如,過去要求律師事務所對刑事案件要團體商量,通過集思廣益,較好地把握辯解方位。目前,這種好做法根本上丟棄了,律師辦案都是單槍匹馬,很容易出現疑問。“6·16”案件的律師,將案件的辯解方位定位于“無罪辯解”,為了這個目的不擇手段。假如在辯解前途經團體商量,這種過錯行為是可以避免百家樂術語的。

  據了解,對于“6·16”劫案辯解律師嚴重喪失職業操守的行為,內蒙古自治區高等人民法院已經向黑龍江省司法廳發出發起進行處理的《司法發起》,發起黑龍江省司法廳對“6·16”劫案的辯解律師進行責任追查。